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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房时间以什么为准?会变吗

提问者:唱歌的人 阅读:1445
2019-02-18 15:09

已有5条回答

  • 逆剑独执 回答数:171 │ 被采纳:0
    2019-02-18 15:44

    交房时间是双方协商好之后再签订在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在中介签署的居间合同和在房管局打印的买卖协议在交房时间上是保持一致的。如买卖双方情况有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二手房买卖交房注意事项:(1)结清水表账单。(2)告知电表状况。 (3)协助煤气过户。(4)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协议。(5)结清电话费。购房者可以让原房主将电话移走,然后另外申请安装电话。(6)协助有线电视过户。(7)结算维修基金。(8)附属设施。(9)迁移户口。

  • 如是我闻 回答数:100 │ 被采纳:1
    2019-02-18 15:40

    贷款一般的流程是,卖家和买家签合同,付首付款给卖家,和中介去担保中心办贷款,批贷后(在合同中要约定如果无法贷款,几日内付清余款),房产证过户,物业交接(物业费,暖气费,水费,电费,煤气费,公共维修基金,室内门钥匙,户门钥匙,信报箱钥匙,车库或储藏间钥匙等),完成。全款一般的流程是,卖家和买家签合同,找一家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房产证过户,完成后,到银行完成款项付款到卖家,物业交接(物业费,暖气费,水费,电费,煤气费,公共维修基金,室内门钥匙,户门钥匙,信报箱钥匙,车库或储藏间钥匙等),完成。注:物业等费用欠费要卖家结清;如果有出租户,双方协商处理。你的情况,如果本着诚信的原则,可以允许买家在付完30%首付入住,但是前提,再签署一个协议,因为现在的房子还是属于你的,故允许买家免费居住n个月,如超过n个月还未完成买卖交易,将按照xxxx元/月(这个房租可定义高些),收取房租,直到买卖交易完成。此举你可以和买家协商,因为之前你写的只是单方面要求,添加此项成为约束双方的条款,主要还是督促买家尽快积极的完成交易,你也好尽快拿到钱,好进行你新的投资或消费。

  • 可道曾还 回答数:65 │ 被采纳:0
    2019-02-18 15:36

    现在应该晓之以情来协商,谁让你当时太草率签字呢,中国人还是以情为第一位,千万不要动气。其实那个字条根本无法约束你,因为没有惩罚条款,也就是如果不让入住,该怎么办。但是为了尽快促成完成交易,还是好好沟通一下,双方重新签署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你就说,一般合同(协议)都是双刃剑,对双方都有约束,要不就成为单方面的霸王条款,你选择先入住,对你有利,也不能没有对我有利的条款吧,你可以要求添加字条,我也需要添加一张字条来保护我的权利呀,这样僵持着对大家都不好,因为咱们还是想皆大欢喜的完成买卖。你有这需求,我也有我的担心,而且你是有这张字条,但是字条中也没有提到我拒绝你入住,你就可以拒付其他款项,根本没有约束效力,如果起诉,还是按照主合同执行,到时大家都不痛快,不如大家再协商一下,高高兴兴的。

  • 南风不竞 回答数:74 │ 被采纳:0
    2019-02-18 15:32

    你好,大家都知道交房通知就是通知我们交房的时间,地点这些吧,我想每个人当收到这个通知书时都是非常高兴的,因为这是盼望很长时间的,但是有点有点担心就是房子质量不好,所以交房时最好叫人去验房比较好的,那么交房通知有什么用,我这边就简单来介绍一下,你可以参考看看。交房通知书既然起了告知作用,故内容应明确,避免业主最终以地点不明、材料不齐备、相关费用未准备等原因纠缠其未能及时收房,推卸责任,交房通知书末可注明具体询问电话,以防有所疏漏。其次,对于房屋交付时间的固定作用。交付时即使业主再多,需要分批收房以提高工作效率,仍要在交房通知上写出具体时间,“表述为年月日(可分上、下午)”,而不能是类似于“年月日至年月日”这样的表述不够明确,若第二种表述的几日内都在交付日期之前,的确是便利了双方;但现实中往往交房通知发出的时间都是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前几日,如若交房通知中给出的收房时限其跨度已超出了我们合同中所约定的明确交付日期,而业主又恰是最后一天办理了收房,就会因此引起纠纷,让业主错以为开发商迟延交房。第三,确定风险转移与风险承担的作用。根据规定,在买房人接到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同时,这也涉及到物业管理等费用的起算时间点。因此,交房通知书发出的地址一定要以其所签订的买卖契约中的地址为准,不能有误,如有业主要求更改,不能以电话或是口头告知为准,需其按照合同约定或以提供书面材料为准。因为根据双方购房契约的约定,双方在以合同约定地址发出函件后经合理时间视为对方已收到。以了关于交房通知相关事项就介绍到这,相信通过上述介绍,您已经对交房通知书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广大业主能在交房过程中擦亮眼睛,学会并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啊,如果觉得给力的话竖个大拇指呗,以后我会更用心作答的哟,祝你生活愉快。

  • 梦忆倾香 回答数:69 │ 被采纳:0
    2019-02-18 15:27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使用后,即使房屋权属证没有办理完毕,房屋可能的风险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接到书面通知书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自书面通知书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购房人承担一切风险,当事人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则不构成“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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