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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品房交房需具备证件有哪些?没有怎么办

提问者:鼓楼夜色 阅读:1138
2019-02-18 15:09

已有4条回答

  • 塞北孤鸿 回答数:107 │ 被采纳:1
    2019-02-18 15:40

    国家规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必须满足三大条件,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商品房也属于房屋建筑,因此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质检合格才能投入使用。而商品房的验核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的,若是商品房核验合格,那么监督站会出具合格证明,证明里需写明商品房的质量等级是合格还是优良。买房的业主在收房时第一个就要看这个合格证明,否则房屋的质量就没有保证。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业主买到房一般都是住宅楼,这类楼盘在交房前要先取得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若是没有这个证明,那么业主即便买了房也无妨办理入户手续,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业主想要查询自己所看中的楼盘是否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可以直接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想要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那么就必须有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的证明和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这也是判断商品房是否具备交房条件最重要的一环。若是开发商在还没有取得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条件下想要交房,那么业主可以拒绝接受钥匙。

  • 清歌流殇 回答数:75 │ 被采纳:0
    2019-02-18 15:36

    在我国,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必须依法登记。所谓房屋产权证,是指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所谓房屋产权的“大产证”,实质是指房屋权属的初始登记,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商认购的商品房,如系新建造的房屋,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房屋行政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所有权初始登记,即申请取得“大产证”。当房地产开发商经初始登记,并取新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购房者才能与房地产开发商一起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即申办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规模较小的房产公司可能会因欠缴税款、未能取得竣工验收证明等必要手续等原因,导致无法办出大产证,也就无法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了。

  • 年级前十 回答数:172 │ 被采纳:0
    2019-02-18 15:32

    交楼一定要经竣工验收合格,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 交付商品房一是必须有竣工验收合格证,二是要有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否则,业主们可拒绝收楼。因此造成逾期交付使用的,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交房手续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一、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二、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四、签署房屋交接书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 清溪居士 回答数:102 │ 被采纳:0
    2019-02-18 15:27

    1.准许使用证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实践中,《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范本第三条明确载明了“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居住型公寓》范本第三条载明“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综上,若您买的是新建居住型公寓,开发商无需在交房前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若您买的是新建住宅商品房,开发商需在交房前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2.建议您仔细查阅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您购买的是新建住宅商品房,而开发商在交房前未能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您可依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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